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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TJARA 原创作者:CRAC 来源:CRAC 2014-03-13 16:44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电台管理有关工作
 
发表于2014 年 03 月 13 日admin
为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深入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针对前期各地业余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于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事的意见。
通知要求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令)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履职,按照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业余无线电管理工作。

通知说,根据工作需要,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当地第三方机构,承担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等有关工作。工作中,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切实负起领导机关职责,加强对受委托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维护政府主管部门公信力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合法权益。
通知说,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如确需制定地方性文件和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后实施。在制定地方性文件和实施细则时,应严格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不得擅自解释、拓展或改动;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向社会发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相关的“办法”。“规定”、“细则”等。
通知还说,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属于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之一,该项工作应严格按照《办法》及工信部无[2013]43号文件执行。各地不得人为设定其他准入门槛,擅自增设申请设置业余电台的许可条件;不得以区分是否是某组织会员、是否参加某服务项目等理由为借口,给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设置障碍。
通知要求,在组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中,严禁将培训与考试挂钩,强制或变相收取培训费,不得损害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明确了,按照工信部无[2013]43号文件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统一印制的,由中国无线电协会和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发放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合格证明是申请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资格凭证,全国范围内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的这一通知不但就当前业余电台管理工作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清晰的处理原则,也对促进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业余无线电管理方面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升级的步伐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将一如既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业余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法规,努力完成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交办的任务,在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等业余电台管理基础服务工作中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支撑工作,竭诚为全国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服务。也希望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积极配合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受委托服务机构的工作,加强空中自律,努力提高业余无线电业务水平,从不同角度形成合力,推进业余无线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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